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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第16任總統、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明(113)年1月13日同日舉行投票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,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從本(112)年4月1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;總統、副總統擬參選人則從本年5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,收受截止日皆為明年1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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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112/07/10 | 瀏覽次數:411 次


1、「個人對同一位(組)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,不能超過10萬元;對不同位(組)候選人捐贈,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」。
2、「營利事業對同一位(組)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,不能超過100萬元;對不同位(組)候選人捐贈,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」。
3、「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,不能捐贈政治獻金」。
相關連結置於本局官網-宣傳訊息項下
https://www.legal.taichung.gov.tw/2395058/pos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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